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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厂危险废物许可证到期后不予换发,环保局程序违法通知被撤销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4-3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案情概述

    2007年7月,岳阳某化工厂成立,主要从事碳酸钠生产销售。2010年1月通过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了省环保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后因有效期满,经化工厂申请省环保厅对其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015年12月,化工厂向省环保厅提交《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关于申请换发的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环保厅于当日签收并由化工厂填写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登记表》。2016年2月,省环保厅会同岳阳市环保局及县环保局对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及《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固体废物管理现场检查记录表》,载明了检查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2016年3月,省固体废物管理站召开站务会,对包括该化工厂在内的5家企业是否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了审查,会议不同意对其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随后作出《不予换发通知》,决定不予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说明了理由,该《不予换发通知》未告知化工厂申请救济的权利和途径。与此同时,省环保厅向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督办函,要求市环保局做好化工厂危险废物相关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及后续环境监管工作。

    化工厂认为其在生产经营期间,投入资金建设厂房,添置设备、设施,防污防治系统完善,各级环保部门每年都要到原告工厂进行环保监督、检测,各项环保指标均已达标,从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未受到过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省环保厅作出《不予换发通知》,不仅程序违法,且与客观事实不符,侵犯了化工厂合法经营的权利,给其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所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省环保厅作出《不予换发通知》的行政行为违法。

    环保厅辩称:其作出《不予换发通知》符合法定程序,且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违法行为。理由是化工厂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手续不全;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落后,生产条件简陋,跑冒滴漏严重,属于家庭作坊式生产,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无法满足污染防治要求,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四项之规定;环境管理水平低下,相关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环境安全隐患突出,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的技术力量,不满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在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并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法律分析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据此,本案中,省环保厅具有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定职权。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权,是所有行政许可行为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案中,省环保厅在作出不利于化工厂的被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没有进行告知,亦没有听取化工厂的陈述、申辩意见,侵犯了化工厂的陈述和申辩权,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案中,省环保厅虽然在《不予换发通知》中说明了不予换发的理由,但未向化工厂告知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改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本案中,虽然化工厂提出换证申请的时间超出了法定期限,但省环保厅进行了受理,所以仍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省环保厅于2015年12月受理化工厂的换证申请,于2016年3月才作出《不予换发通知》。虽然其主张办理涉案行政许可的期限包括了专家评审等时间,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亦未将该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化工厂,同时也未提供办理延期的相关证据,其作出决定的时间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不予换发通知》并责令省环保厅对化工厂的换证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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